331. 國家如何發放自費出國留學獎學金?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了“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每人5000美元,獎勵對象是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優秀自費留學生,所學專業可為自然科學也可為人文社會科學。
獎學金首先在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5個國家試點,試點階段的獎勵規模為100人。
獎學金的申請受理機構為我駐外使館或領館教育處(組)。駐外使館或領館教育處(組)對申請人有關自然情況作資格審查,結合申請人的思想素質、所學專業及學業表現進行初審,并在教育處(組)網站對推薦人選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后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推薦初審合格人員名單。國家留學基金委聘請各類專家組成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332. 在國外獲得學歷的中國留學生回國工作,其學位是否需要認證?
凡是在國外學術機構獲得學位的中國留學人員,必須得到中國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官方認可,否則其學位不予承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專門制定了《學歷、學位證書認證申請辦法》,明確規定:留學回國人員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時,申請人須提交本人護照,所獲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國外學習成績單(碩士以上學歷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中國駐外使館或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出國前最后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只有通過了這種由國內外教育機構、中國政府境內外有關機關聯合進行的詳細認證,國外學歷、學位才能成為專業人才的學術水平證明。)
333. 國家對留學回國人員的子女入學有何照顧優惠政策?
教育部《關于妥善解決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子女入學問題的意見》(教外留〔2000〕1號)規定:
(1)優秀留學回國人員是指在國外正規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取得博士學位的優秀尖子人才,其中既包括學成后回國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或已加入外國國籍后短期回國工作的人員。對上述人員的子女在我國內地入學時遇到的實際困難,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在當地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本著“適當照顧、特事特辦”的原則,盡可能地提供優惠和便利條件加以解決。
(2)對申請進入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就讀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的子女,一般不宜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并應盡可能就近安排到較好的公辦學校就讀。對回國參加中考或高考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的子女,各地可酌情給予適當照顧。
(3)對使用漢語學習尚有一定困難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的子女,各地可酌情為其開辦實行“雙語教學”的班級,待漢語水平提高后,再妥善安排其隨班正常就讀。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指定一所或幾所條件較好的學校用于安排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的子女入學。
(4)對優秀留學回國人員中“有特殊和重大貢獻者”(其認定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子女入學時遇到特殊問題,各地可酌情采取“一事一議、特別審批”的辦法加以解決。
334. 教育部對留學回國從事科研的人員有何扶持政策?
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在外留學一年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回國后在教學、科研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均可在回國后兩年內提出申請由教育部設立的“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
335. 國家在鼓勵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方面有哪些措施?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的若干意見》(人發[2001]49號)規定:
(1)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受聘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取得博士學位的海外留學人員可以到國內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國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單位進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個人與單位、個人與個人或單位與單位的合作形式進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國外,也可長期或短期回國內進行,國家鼓勵留學人員與國內企事業單位合作,在國內或國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3)鼓勵海外留學人員接受國內委托的科研項目,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也可委托國內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開展接受國外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
(4)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國內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或以專有知識、技能、信息等開辦專業性咨詢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在國內投資。
(5)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等條件,與國內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幫助國內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6)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到西部地區從事技術引進、科技考察、咨詢服務,開展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國家按有關規定予以資金支持。
(7)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注冊中介機構,為國內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系外國專家來中國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建立與國外學術技術團體的聯系,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國外建立從事為國內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除上述方式外,鼓勵留學人員在服務實踐中創造更多的方式為國服務。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專業團體、學術技術協會、聯誼會等社團組織發揮集體優勢,開展為國服務的各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