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關于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有何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17. 關于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有何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418. 人民法院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19. 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20.《行政訴訟法》對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